陪客户喝酒喝到胃出血,算不算工伤

陪客户喝酒喝到胃出血,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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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黄某是一家酒店销售部的业务员,最近酒店接了一个包年的旅游公司的大单,由黄某负责。

双方一拍即合,当天便签下合同。下班后,黄某将旅游公司的负责人带到酒店包厢,双方一来二去的黄某便喝的有点多了。回到家,黄某腹部不适,经医院诊断,胃出血,需住院治疗。一周后,黄某痊愈出院,拿着住院治疗单来到公司要求报销。公司负责人认为黄某是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很好的控制酒量才导致的胃出血。和公司并无很大关系,公司可以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但医疗费用拒绝报销。

黄某认为自己是因为陪客户才喝的酒,陪酒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客户关系。无论是出发点还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工作。自己陪客户喝酒喝到胃出血,理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双方因此事一直未能友好协商,那么因为陪酒导致的胃出血,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HR小助手:

认定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即使未能认定工伤,医保也是可以报销相应的医疗费。

法律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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